评论
今天的选文来自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
本段有三个核心观点:
①【对无产阶级来说,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力事实上只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工人通过将自己的生命活动(劳动力)出卖给别人,从而换取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工人出卖劳动力从而获取工资,在这个过程中,工资的来源与工人生产的商品无直接关联,而只与他出卖的劳动力相关。 理论上,工人通过投入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基本相符的劳动(人话:正常工作)生产的商品,无论资本家是从中获利较少或是较多,都与工人没关系,工人只会因为他投入的劳动力获得相应的工资。(当然,现实中的劳资纠纷就是另一回事了。) 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中,工人只为了获取必需生活资料而劳动,他的劳动不属于自己,不由自己定义。 对于其他被剥削阶级,道理也是一样。对农民来说,他的劳动力被商品化的程度与他被剥削的程度有关。
②【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商品,他的劳动力一开始就不属于他,也就谈不上出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较于此自然是进步的。相较于商品交换比较微弱、剥削关系比较稳定的封建社会,工人也可以更加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即便经历了这样的进步,剥削也只不过变得更加自由化,但并没有消失——甚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进一步加重了,反而剥夺了初期带来的自由。
③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要想获取足够的生活资料,不被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的阶级,也就是资产阶级。【工人不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工人的命运不会因为更换雇主而发生根本的改变——除非成为一个觉悟的、自在的阶级,对剥削阶级进行阶级斗争。
原文
我们首先来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工资?它是怎样决定的?
假如问工人们:“你们的工资是多少?”那么一个工人回答说:“我做一天工从我的雇主那里得到一马克”;另一个工人回答说:“我得到两马克”,等等。由于他们工作的劳动部门不同,他们每一个人因做了一定的工作(譬如,织成一尺麻布或排好一个印张的字)而从各自的雇主那里得到的货币数量也不同。尽管他们得到的货币数量不同,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工资是资本家为了偿付劳动一定的时间或完成一定的工作而支出的一笔货币。
可见,看起来好像是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工人是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但这只是假象。实际上,他们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的东西,是他们的劳动力。资本家以一天、一星期、一个月等等为期购买这个劳动力。他在购买劳动力以后使用这个劳动力,也就是让工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劳动。资本家用以购买工人劳动力的那个货币量,譬如说两马克,也可以买到两磅糖或一定数量的其他某种商品。他用以购买两磅糖的两马克,就是两磅糖的价格。他用以购买12小时的劳动力的使用的两马克,就是12小时劳动的价格。可见,劳动力是一种商品,是和砂糖一模一样的商品。前者是用钟点来计量的,后者是用重量来计量的。
工人拿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去换得资本家的商品,即换得货币,并且这种交换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的。一定量的货币交换一定量的劳动力的使用时间。织布工人的12小时劳动交换两马克。但是,难道这两马克不是代表其他一切可以用两马克买到的商品吗?可见,实质上工人是拿他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交换各种各样的其他商品,并且是按一定的比例交换的。资本家付给他两马克,就是为交换他的工作日而付给了他一定量的肉,一定量的衣服,一定量的劈柴,一定量的灯光,等等。可见,这两马克是表现劳动力同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即表现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商品通过货币来估价的交换价值,也就称为商品的价格。所以,工资只是人们通常称之为劳动价格的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是只能存在于人的血肉中的这种特殊商品价格的特种名称。
拿任何一个工人来说,比如拿一个织布工人来说吧。资本家供给他一台织布机和一些纱。织布工人动手工作,纱变成了布。资本家把布拿去,卖了比方说20马克。织布工人的工资是不是这块布中的一份,20马克中的一份,他的劳动产品中的一份呢?绝对不是。因为这个织布工人是在布还没有卖出以前很久,甚至可能是在布还没有织成以前很久就得到了自己的工资的。可见,资本家支付的这笔工资并不是来自他卖布所赚的那些货币,而是来自他原来储备的货币。资产者给织布工人提供的织布机和纱不是织布工人的产品,同样,织布工人用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交换所得的那些商品也不是他的产品。可能有这样的情形:资产者给自己的布找不到一个买主。他出卖布所赚的钱,也许甚至不能捞回他用于开销工资的款项。也有可能他出卖布所得的钱,比他付给织布工人的工资数目大得多。这一切都与织布工人毫不相干。资本家拿自己的一部分现有财产即一部分财产去购买织布工人的劳动力,这就同他拿他的另一部分资本去购买原料(纱)和劳动工具(织布机)完全一样。购买了这些东西(其中包括生产布所必需的劳动力)以后,资本家就用只是属于他的原料和劳动工具进行生产。当然,我们这位善良的织布工人现在也属于劳动工具之列,他也像织布机一样在产品中或在产品价格中是没有份的。
所以,工资不是工人在他所生产的商品中占有的一份。工资是原有商品中由资本家用以购买一定量的生产性劳动力的那一部分。
总之,劳动力是一种商品,是由其所有者即雇佣工人出卖给资本的一种商品。他为什么出卖它呢?为了生活。
可是,劳动力的表现即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工人正是把这种生命活动出卖给别人,以获得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工人的生命活动对于他不过是使他能够生存的一种手段而已。他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他甚至不认为劳动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相反,对于他来说,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劳动是已由他出卖给别人的一种商品。因此,他的活动的产物也就不是他的活动的目的。工人为自己生产的不是他织成的绸缎,不是他从金矿里开采出的黄金,也不是他盖起的高楼大厦。他为自己生产的是工资……
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相反地,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每天把自己生命中的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工人既不属于某个所有者,也不属于土地,但是他每日生命的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却属于这些时间的购买者。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只要资本家不能再从工人身上获得利益或者获得预期的利益,他就可以辞退工人。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这个资本家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者,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
——《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