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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63:哥达纲领批判

原作者:马克思

评论

今天的选文是昨日的续集——依然来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

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阶段)中,劳动者以一种形式向社会赠予的劳动量,又会以另一种形式收获回来。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再被他人“窃取”,而是直接成为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再由社会机器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社会主义的社会机器,它的作用是:执行和确保“按劳分配”体制、代表人民管理所有生产资料、代表人民进行全社会共同事业的“消费”以及完成个人分配。社会主义之下,生产资料可被具体的个人使用,但不再归具体的个人所有,而是归全社会所有和管理。全社会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机器,通过这种生产组织和管理,确保人民的劳动成果不会被具体的个人“窃取”,而是以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有序地使用并分配这些劳动成果。至于如何“有序”——昨天的选文已经讲过了。

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可以占有消费资料,但不能以具体的个人身份来占有生产资料。所有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没有谁可以独占生产资料,从而造成生产上的不平等。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依然存在——劳动在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成为了衡量平等的标尺;但是按劳分配,依然不是最终的平等。劳动能力的不平等,就是这一阶段中新的不平等的来源。于是,这一阶段注定要为下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服务。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一切劳动地位的差别)被消除,所有劳动完全实现了价值上的平等;劳动不再是生存的需要,而是“生活的需要”的时候,就不再会造成对人的压迫——人享受于劳动之中,人是劳动的主人;个人可以实现其自身的全面发展,劳动本身对人的异化彻底消除;社会总产品能够支撑所有人的需要——【平等、自由、物资极大丰富】,这一切使得【按需分配】能够实现,经济上的不平等被彻底消除——没有人以外的东西再能够成为平等的尺度,只有作为主体的人自身的愿望可以界定平等。


当然,以上是一种理想的情况。相比起空想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所描述的图景是可以实现的——绝不存在没有可能一说。

原文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正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一语消失了一样,“劳动所得”一语现在也在整个地消失。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意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这是为了要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等的空洞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

——《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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