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今天的选文依然来自罗莎·卢森堡所著的《社会改良还是革命?》——上期我们谈到了仅依靠工会进行阶级斗争(正统工团主义)的弊病,今天我们来谈谈“社会改良”(社会民主主义)的局限性。
罗莎·卢森堡提到,“社会改良”派系提出的“逐步剥夺”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她指出,这无异于封建自然经济——古时候,统治者就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贵族们则拥有使用权,这时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直接和身份绑定的:我是个什么官,是个什么职业,我就拿多少东西。
但资本主义在这基础上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进步——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不再需要身份作为中介:只要我通过合法(遵守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方式拥有了财产,那就是我的,和我是什么官什么职业这些通通无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相对于封建社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只要我有本事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下搞到钱,就没有谁能合法地夺走它,皇帝也不行。
罗莎·卢森堡指出,“逐步剥夺”理论并不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进行限制,而是保护。为什么呢?原本在自由资本主义市场下,每个人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有钱人,虽说在允许原始积累的前提下竞争是不公平的,但是大家至少有个盼头啊——现在要立法剥夺资本家们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特许他们“使用权”,这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后由国家来指定谁可以是资本家——只要遵照新的法律向工人们出让一些自己能够接受的利益,工人们就必须死死地被限在这个能让他们“获利”的法律里,自己就永远都是资本家啦!
这简直就是开历史倒车,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时代回到了“君君子子父父臣臣”。“社会改良”看起来是避免工人的牺牲,其实是避免资本家的牺牲,是“社会改良”者擅自代表工人对资本家的让步——能够被限制规模和方式的阶级斗争,就不叫真正的阶级斗争。
个人观点: ①我认为苏联时期的“一长制”和官僚特权体系,反而恰恰体现出了“逐步剥夺”的虚伪。苏联表面上遵循着最正统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事实上并没有按劳分配,而是指定了可以固定地拥有特殊权力和待遇的人(比如一长制中的厂长,以及其他官僚)。一长制是彻底的妥协,彻底向所谓的“集权高效”妥协——而“鞍钢宪法”等社会主义实践才是解构管理者特权和特殊待遇、向按劳分配迈进的体现。
②当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在“世界比烂大赛”中拔得头筹。能够切实落实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允许和支持独立工会的社会民主主义,强过其他一些什么东西()
③如果一定要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实践提供一个“正统”的解决方案的话,我的建议是回归马克思——严格根据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阶段进行分配。至于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已经足够优秀。
原文
在社会改良问题上,康拉德·施米特同样犯了颠倒历史前景的错误。他相信社会改良~~“同工会组织携起手来给资本家阶级订出条件,根据这些条件才能利用劳动力”。~~在这样理解社会改良的意义上,伯恩施坦称工厂立法是一部分“社会监督”,既然是一部分“社会监督”,因而也是一部分社会主义。,他也就可以敢于补充一句:“这就是上升着的工人阶级”;通过这样的手法,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无辜的劳动保护条例就一变而成为德国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过渡措施了。康拉德·施米特在谈到国家的劳动保护的地方,总是使用“社会监督”一词,他既然这样巧妙地把国家变成了社会
这里的欺骗手法是一望而知的。今天的国家恰恰不是“上升着的工人阶级”意义上的“社会”,而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代表即阶级国家。。因此,在这里,资本的利益,也就是社会改良的自然界限。当然,伯恩施坦和康拉德.施米特在这方面现在也仅仅是看到“软弱的开始阶段”,相信将来有一个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无限高涨的社会改良。可是,这样一来,他就犯了同他们设想因此,它所安排的社会改良也不是一种“社会监督”,也就是说,不是自由劳动着的社会对自己的劳动过程的监督,而是资本的阶级组织对资本的生产过程的监督工会运动的力量的无限发展一样的错误。
通过社会改良逐步实行社会主义的理论,是以一定的客观发展为先决条件的,这里既包括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发展,也包括国家的发展,这是这个理论的重点所在。关于前者,康拉德·施米特设想的未来发展的图式是:“限制资本所有者的权力,把他们一步步地降到管理者的地位”。他看到生产资料似乎不可能一下子突然剥夺,就准备了一个逐步剥夺的理论。为此,他想出了一个必需的条件,就是把所有权分为“最高所有权”和使用权。~~“最高所用权”赋予“社会”,他希望它不断扩大。使用权留在资本家手中使之日益缩小为对他的企业的单纯管理权。~~这种想法要末是一种无害的文字游戏,不值得认真去考虑,这样,逐步剥夺论就仍然是毫无根据的。要末它是一个关于权利发展的严肃图式,那它就是完全错误的。把所有权分割为包含在其中的各种权限(康拉德·施米特在这里给“逐步剥夺”论找了个藏身之所),是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在这里,生产物在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分配是采取实物形式,并且根据领主和臣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来进行。在这里,把所有权分割为各种不同的局部权利,反映了事先决定的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组织工作。随着过渡到商品生产,随着参加社会产生过程的人们之间的一切身份联系的消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私有制)反倒巩固起来了。由于分配不再是通过身份关系,而是通过交换来实现,所以对于参加社会财富的各种权利的计算,就不再是靠分割一个共同对象的所有权,而是靠各人带到市场上来的价值。随着中世纪城市公社中商品生产的兴起,出现了权利关系的第一次突变,在所有权处于分割状态的封建权利关系的娘胎里,培植了绝对的、排他的私有制。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这种发展在继续前进。~~生产过程越是社会化,分配过程就越是建立在纯粹交换基础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就越是神圣不可侵犯和具有排他性,资本所有权就越是从一个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变成纯粹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当资本家还是自己领导工厂的时候,分配总还在一定程度上同本人参加生产过程有联系。随着厂主的亲自领导日益变成多余,而且在股份公司中已成为事实,资本所有权作为在分配中提出要求的名目就完全同个人与生产的关系相脱离,以最纯粹的、排他的形式出现。在股份资本和工业信用资本的形式中,资本主义所有权才达到充分成熟的地步。
像康拉德·施米特所描绘的资本家历史发展的图式,即“从所有者到单纯的管理者”,是颠倒了的实际发展。这种发展正相反,从所有者兼管理者到单纯的所有者。在这里,歌德的诗句用在康拉德·施米特身上是很恰当的:抓在手上的,看起来恍恍忽忽,早已消失的,对他倒真真实实。
从经济方面看,他的历史图式是从现代股份公司退到手工工场,甚至退到手工作坊。从法律上看也是一样,是想从资本主义世界缩到封建自然经济的蛋壳中去。
从这个观点出发,那个“社会监督”也就同康拉德·施米特看到的不一样了。今天当作“社会监督”起作用的,如劳动保护、对股份公司的监督等等,实际上同所有权的一份,同“最高所有权”毫无共同之处。~~它们的活动不是对资本主义所有权进行限制,相反倒是对它实行保护。或者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它们不是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干涉,而是对这种剥削的一种调节、安排。~~如果伯恩施坦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工厂法中是否或多或少藏着一些社会主义,那我们可以回答他说,在市参议会关于清扫街道和点燃汽灯的规定中有多少“社会监督”,在最好的工厂法中也就藏着多少“社会主义”。
——《社会改良还是革命?:通过社会改良实现社会主义》,罗莎·卢森堡
